高鳴咨詢:CRS下,設立離岸公司注意點大全-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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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白銀投資網
2017-7-6
在CRS的大背景下,金融圈正在發生一場趨向于合規的變革。企業家、高凈值客戶自不必說,稅務、法律、資產配置,各分屬行業的從業者也在積極互通消息,如何理解,如何學習,如何應對。
3、注冊于“非CRS參與國”的投資公司。根據OECD在CRS相關文本中的規定,對非參與國的投資機構應當將其視為“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將其“穿透”,找出實際控制人或最終受益人。
CRS下,中國以及絕大多數的離岸地、低稅地都將參與了稅務信息自動交換體系。司法管轄權區要求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在內的金融機構對客戶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搜集涉稅信息,這將成為改變代持架構的重大推動力量。
在2017年已過半的時間,我們整理出此份離岸公司設立的注意點,以供參考。簡言之,在CRS到來之際,我們提醒客戶,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核心需求,理性看待自己的目標,尋求專業意見,摒棄非專業的粗暴陋習,合規是一切的前提,只有合規,才能讓自己的財富結構更加穩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