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豪擲114萬 分手后要求退還被法院駁回-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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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網
2017-8-15
一對“土豪”談戀愛,光男方送出的彩禮就有300來萬,女方發給男方的“紅包”就有114萬余元。最終卻婚沒結成鬧掰了,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退回數百萬彩禮;女方起訴男方要求返還轉賬“紅包”114萬余元,這些錢該怎么處理?
廣州中院二審判定,阿娟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應屬于一般贈與,阿軍無須向阿娟返還。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款項為近一年內不定期不定額的轉賬,數額有大有小。無論是通過銀行轉賬還是微信紅包給付的款項,未有證據顯示阿娟明確說明所轉款項以雙方未來締結婚姻為條件。第二,阿娟就本案起訴時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后變更其訴請為附條件的贈與。由此反映阿娟在轉款時,并未明確以結婚為條件。第三,上述款項贈與期間,雙方曾同居生活,結合轉賬時間及數額的不確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而雙方在分手后,阿娟仍有向阿軍轉賬。從阿娟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阿娟轉賬應屬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挽回阿軍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而轉賬。第四,上述款項總額雖較高,但從現有證據表明,阿娟個人經濟條件較好,上述款項的給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圍。
廣州中院據此判定,依照合同法,阿娟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為附條件贈與,因而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阿娟已將上述款項向阿軍給付,其現要求撤銷贈與并返還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阿娟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