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倒草叢誤被擊斃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界限在哪-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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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
2017-1-19
經蘄春縣公安局初步調查發現,1月12日晚9時30分許,大同鎮葛山村村民周某生、周某江、周某華三人,途徑獅子鎮東山村路段時,周某生因飲酒后站立不穩,不慎滑入山溝,其他兩人為拉拽他,一同滑進溝內草叢中。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區分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過失致死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于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并無傷害的故意,出于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就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